網絡時代,消費者權益怎么保障
網絡購物的盛行,讓人們的消費方式、消費結構和消費理念都發生了“革命性”變化,也給消費者權益保護帶來了新課題。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順應社會發展和消費形式的變化,針對“網絡時代的消費”作出“與時俱進”的修改,成為這次修改消保法的亮點。 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報告顯示,截至2013年6月底,我國網絡購物網民規模達到2.71億人。與此同時,涉及網購的消費者投訴也迅速增加,以北京市工商部門和消協2012年受理的申訴投訴量看,涉及網購的申訴投訴數量居首位。 針對這一狀況,今年4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一審的消保法修正案草案賦予消費者網購“后悔權”,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天內退貨,但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除外。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貨物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價款。”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蔣莊德認為,消費者相對來講是弱勢群體,現在新的銷售方式對消費者設立一個后悔期對其權益保護有幫助。同時,一些常委會委員、代表、地方和部門提出,草案的規定對維護消費者權益、增強消費信心具有積極意義,但也要考慮網絡購物等市場發育程度和對經營者的影響,防止濫用這種權利,建議明確不宜退貨的情形和退貨費用的承擔,從而增強法律適用的確定性和可操作性。 對此,今年8月,草案二審稿進一步列舉了幾種不宜退貨的情形:消費者定作的;鮮活易腐的;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交付的報紙、期刊;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商品除外。 有常委會委員認為,建立網絡銷售商品的無理由退貨制度是好的,但也應防止權利濫用,進一步明確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種類,同時建議明確退貨的運費由誰承擔。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馮淑萍指出,無理由退貨也該對消費者有制約。消保法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也要合理處理消費者與經營者的關系。消費者退貨應該保證商品完好無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要兼顧。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金可可指出,無理由退貨制度和冷靜期的設置有利于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明確不適用于無理由退貨的范圍、明確運費不退回,對商家更為公平。 因此,21日提請審議的草案三審稿明確:“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同時細化了單列的不宜退貨的商品包括“消費者拆封的或者在線下載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為了區別于由于經營者過失造成消費者退貨的情況,草案三審稿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草案還規定,網絡交易平臺作為第三方,承擔有限責任。三審稿增加了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向消費者承擔先行賠付責任的條件,即在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對此,騰訊網法務部總監趙治提出,草案較好地處理了保護消費者權益和促進經濟發展之間的關系,特別是對網絡購物的規定,較為合理地平衡了消費者和網絡經營者的利益。 來源:新華社 責任編輯:陳秀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