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代理機構信用檔案將公開
據統計,截至2012年年底,我國商標累計申請量、累計注冊量分別為1136萬件、765.6萬件,有效注冊商標已達640萬件,均位居世界第一。但與此同時,有專家指出,在這些“世界第一”的背后,其實與近年來商標被大肆惡意搶注的現象不無關系。在這其中,某些商標代理機構所扮演的角色,并不十分光彩。 對此,新版商標法的“亮點”之一,就是有針對性地規范商標代理活動。比如,第十九條明確了“商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第六十八條列出了商標代理機構被嚴格禁止的行為,同時除了警告、罰款等原有的行政處罰手段之外,還明確違法商標代理機構將被工商部門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決定停止受理其辦理商標代理業務。 代理機構暴增亂象叢生 據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局長許瑞表介紹,自上世紀90年代我國開始試點推行商標代理制度后,商標代理行業進入快速發展階段。特別是2003年取消商標代理機構和商標代理人資格審批,今年起律師獲準可以全面從事商標代理業務后,商標代理機構更是呈現出爆發式增長。統計顯示,截至目前,全國共有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1.7萬家,數量是十年前的20倍。 但是,另一個不爭的事實卻是:商標代理行業的服務卻并不盡如人意。特別是一般代理機構,數量遠遠超出市場需求,從業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同行之間惡性競爭,導致出具虛假法律文件、欺詐委托人錢財、惡意搶注等現象屢屢出現。 比如,一些小公司專門盯住搶注商標的機會,及時“撿漏”,注冊一些有價值的商標,然后謀求加價轉讓。有業內人士披露:注冊一類商標成本最多在1000元到2000元,而如果成功轉讓出去,其獲利卻可能呈幾何數字翻番,少則一兩萬,多則成百萬上千萬元。 嚴重違規機構或被逐出 為保障委托人合法權益,進一步規范商標代理活動,商標法修正案增加了相應規定,比如第六十八條規定的內容中,除了過去的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外,新版商標法還明確:對違反法律規定和誠實信用原則,且情節嚴重的商標代理機構,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決定停止受理其辦理商標代理業務,予以公告。 對此,許瑞表指出,商標局將通過制定具體的實施條例和細則加以嚴格規范,比如建立信用檔案,對嚴重違規的企業實施市場禁入。“目前,該信用檔案已準備向社會公開。” 那么,什么情況才構成“情節嚴重”?許瑞表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大體上有兩種情況:一是多次違法違規、一犯再犯;二是給當事人帶來嚴重后果。當然,具體情況還需要根據不同的案件進行認定。 “只要你屢教不改,我就砸你的飯碗,實行市場禁入。總的思路就是‘寬進嚴管’。” 多處突出誠實信用原則 對于修法之后的商標代理監管力度,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馮曉青給予了肯定。 新版商標法第十九條明確了“商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第六十八條規定:商標代理機構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并由商標代理行業組織按照章程規定予以懲戒。 馮曉青表示,誠實信用原則既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也是知識產權法的基本原則。此次能夠在修法中被多次突出使用,具有深刻的現實意義。 另外他認為,新版商標法明確了違法代理的處罰措施,特別是增加了違法商標代理機構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記入信用檔案,這些措施都具有較強的操作性,而且也是比較嚴厲的。通過規范商標代理機構行為,能夠更好地為商標注冊人和權利人服務。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李順德認為,對商標代理機構要有嚴格要求,作為商標代理人,對商標法必須要有一個正確的認識,否則就不應該具備代理資格。通過此次修法,他相信,“今后違法代理行為不允許出現,也不應該出現了。” 規范代理有助良性競爭 北京三友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始創于1986年,是中國專利局批準的首家民營專利代理機構。 該公司商標部部長田玫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近年來確實存在商標代理機構管理混亂的問題,“有些機構只有名字,沒有業務,對消費者來講也是不負責任。有些情況下,某些代理機構甚至是搶注自己代理的申請人的商標。” 而且,一些“有名無實”的小公司惡意搶注、違法代理的行為,也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對行業內的正規公司形成一定的沖擊。“在以往,我們公司是商標業務和專利業務并重,而現在由于市場比較混亂,我們對商標的發展都不是特別看好。” “所以,我個人非常贊成加強對代理機構的管理,對代理公司提出的這些預審查的功能,對規范代理市場確實是有好處的。對正規代理公司來說,并不會感受到壓力。”田玫說。 行業組織約束力需加強 新版商標法第二十條規定:商標代理行業組織應當按照章程規定,嚴格執行吸納會員的條件,對違反行業自律規范的會員實行懲戒。 對此,北京市律師協會商標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委員、北京萬慧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黃義彪認為,該條中提到的“商標代理行業組織”,規定還比較模糊,不易操作。 “因為自2003年取消商標代理機構和商標代理人資格審批以后,商標代理人的準入門檻就被完全放開,任何人只要成立一個公司,就可以成為代理人,不像律師必須要通過國家司法考試。而現有的商標代理行業組織‘中華商標協會’是一個自愿加入的行業協會,對于那些動機存疑的違法代理公司而言,缺乏有效的約束力。”在黃義彪看來,若恢復更為規范的行業管理,對于落實第二十條可能會起到一定作用。 此外,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托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屬于本法第十五條和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對于該款,黃義彪也提出自己的不同意見。 對代理機構來說,其實包括兩個方面,即代理事項不光是申請注冊,還可能涉及到訴訟。對于律師而言,該款中提到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得接受其委托”同樣值得商榷。 “比如搶注申請人要進行訴訟來找律師,不能說就不讓找代理人了吧,畢竟訴訟程序總得要有律師給打官司。”黃義彪建議,現在的條文其實可以規定得相對中性一點,比如“不得接受其委托”可以改為“可以拒絕違法事項的代理”。 來源:法制日報 責任編輯:陳秀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