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商標爭議案件審查時限的起始時間
修改商標法決定草案在被提請正在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表決前,又有新修改。新草案明確了商標爭議案件審查時限的起始時間。 本次常委會會議于8月27日上午對修改商標法決定草案第三次進行了分組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草案已經比較成熟,建議進一步修改后,提請本次會議通過。同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同志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于8月27日下午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審議意見,對草案進行了審議。法律委員會認為,草案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一些修改意見。 原草案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審查商標爭議案件的時限作了規定。有的常委委員建議,對審查時限的起始時間予以明確。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相關條文中將審查時限的起始時間明確為“自收到申請之日起”。 原草案規定,在商標注冊審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件過程中,當事人請求給予馳名商標保護的,商標局可以對該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有的常委委員提出,根據現行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對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也在規定范圍內給予保護。草案第八條將商標局可以認定馳名商標的情形,限于在商標注冊審查和查處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件過程中,不夠全面。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草案上述規定中的“查處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件”,修改為“查處商標違法案件”,即在查處涉嫌侵犯未注冊的馳名商標持有人權利的案件中,也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進行認定。 原草案規定,商標注冊人自行改變商標注冊事項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有的常委委員提出,為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對自行改變注冊商標事項的行為,可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目前實際上也是這么做的。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上述規定中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修改為“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原草案對商標代理機構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簽名的行為規定了行政處罰。有的常委委員提出,上述行為構成犯罪的,還應追究刑事責任。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此條后增加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原草案在商標法第九條增加了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現行商標法第九條是關于商標注冊的規定,而誠實信用是商標注冊和使用都應遵循的重要原則,放在這一條中不夠恰當。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上述規定移至現行商標法第七條,作為該條第一款。 來源:法制日報
責任編輯:陳秀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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