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罰性賠償上不封頂下要保底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改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第五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兩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經營者有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的欺詐行為,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有權要求所受損失兩倍以下的民事賠償。 草案一經公布,這一修改即引發廣泛關注。多位專家表示,雖然草案懲罰與賠償作用有一定改善,但懲罰力度仍顯不夠。 懲罰性賠償底線與人均收入掛鉤 “殺牛索雞的困惑,還沒有完全解決。”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如此表示。 劉俊海指出,懲罰力度夠不夠,首先要看能不能真正起到極大的制裁失信者的功能,讓失信者再也不敢欺詐;其次要看是否能夠極大地補償受害者的損失;再次要看能否慷慨鼓勵、獎勵維權者;最后要看能不能起到教育全社會和市場各個方面作用。 在劉俊?磥,草案顯然還不能起到以上作用。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草案提出500元的賠償底線不只低,而且不明智。“我認為這一額度應當與受欺詐消費者所在地的人均收入掛鉤。”劉俊海表示,不僅如此,還應清理現有法律,凡是以絕對值作為計價依據的,一律進行更改,以上年度人均收入的6個月工資作為懲罰賠償底線,以戰勝通貨膨脹,使法律任何時候都不會過時。 “草案關于損害賠償的基數仍然堅持原來消法的規定,即以價款為基數。這一點不客氣地說,立法者似乎還有要保護經營者的意圖在里面。公平來講,改成以實際損失為基數對雙方來說會比較好。”對外經貿大學民商法學系主任蘇號朋說。 蘇號朋建議,為利于修改后這兩款的適用,應在草案中增加一款,即這兩個條款可以并用。就是說關于經濟損失的懲罰性賠償和精神損害的懲罰性賠償,這兩款如果在案件中同時出現,可以并用。 應繼續放大懲罰性賠償金額額度 根據草案第五十四條,經營者因其欺詐行為而導致消費者損失分為兩種情形,第一是未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在這種情形下,消費者只能獲得相當于價款或服務費用三倍的賠償(或者500元)。對此,北京政法職業學院消法研究中心教授劉遠景特別指出,這里賠償金的參照物是“價款或服務費用”,而不是消費者的實際損失。“那么,在價款或服務費用較低,而消費者的損失較高的情形下,消費者維權將得不償失。”劉遠景表示,更何況消費者可能還將付出高昂的維權成本,包括時間、精力和金錢。 第二種情形是,已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在這種情形下,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可以獲得所受損失兩倍以下的民事賠償。“注意,這里指的是‘兩倍以下’,也就是說最高賠償額為損失的兩倍。顯然不能真正彌補受害人及親屬所遭受的身心痛苦。”劉遠景說。 基于上述原因,劉遠景認為應繼續放大懲罰性賠償金額的額度。鑒于目前我國市場經濟還不健全,經營者制造假冒偽劣產品或者提供虛假服務的情形時有發生,懲罰性賠償應采取“上不封頂,下要保底”的原則。 “從2009年開始,我就一直主張‘上不封頂、下要保底’,F在看來,這八個字還得加字,‘下要保底’要保什么底?保底要夯實。”劉俊海建議,“借鑒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經驗,能不能規定十倍以上?我看把‘以下’都改為‘以上’比較好。有人說十倍是不是太多了,比如200萬元買套房,十倍就是2000萬元。但在我看來,如果真的要使用十倍懲罰賠償,就沒有一個商家敢于欺詐了。” 劉遠景建議草案針對經營者侵犯消費者權益的不同情形設置不同的賠償下限,例如:針對欺詐情形,賠償金額不低于商品價款的十倍或消費者損失的三倍(消費者可以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賠償方案);針對重大過失情形,賠償金額不低于商品價款的五倍或消費者損失的兩倍;針對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情形,賠償金額不低于消費者損失的十倍(損失包括物質和精神)。 是否規定精神損害賠償意見不一 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法律系教授張嚴方也注意到了第二款的計算方式。 “以實際損失來賠償,這種計算標準是對原有消法的一大突破。”張嚴方說,“但是,就如很多專家學者所說的一樣,賠償倍數還值得商榷。食品安全法的賠償倍數已經達到十倍,消法的懲罰性賠償是否應該有一個更寬或者說更具前瞻性的規定?其實,食品安全法規定的十倍,是指價款而不是實際損失的十倍?上攵,一桶奶粉的十倍是不足以賠償一個孩子所受的損失。就是說如果是損失的十倍,可能會更嚴密一些。” 劉俊海則將注意力放在了“實際損失”的定義上,他指出,“所受實際損失通常是比價款要高,在這種情況下,損失的內涵外延是什么?在這里要明確,實際損失應當包括消費者由此遭受的各種實際損害,既包括直接損失,也包括間接損失。律師費、鑒定費、務工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通訊費、復印費等都應該計算在內。” 對于精神損害賠償是否應包含在內,劉俊海給出了肯定答案。張嚴方則認為精神損害賠償如不涉及財產只涉及精神上的問題,就不存在懲罰性賠償,而更適用侵權行為法,消法沒有必要對此專門作出規定。 來源:法制日報 責任編輯:陳秀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