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禁區上空禁止低空飛行
2013-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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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3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修正案(征求意見稿)》。其中,邊防、海防管控設施將列入軍事設施名錄,軍事禁區上空禁止進行低空飛行,水域軍事禁區內禁止從事水產養殖。向社會征求意見的截止時間為2013年8月22日。 征求意見稿進一步規范了軍事設施保護法的保護范圍,將“軍事設施”所包括的對象由七種調整為九種,增加“邊防、海防管控設施”以及“軍隊執行任務的臨時設施”。 征求意見稿完善了軍地雙方的管理職責和協同機制。規定設有軍事設施的地方,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駐地有關軍事機關應當共同成立軍事設施保護委員會,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軍事設施保護工作。軍事設施保護委員會應當建立和完善軍事設施保護工作機制,落實軍事設施保護措施。 在設有軍事設施的地方,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軍事機關應當建立治安聯防制度,共同維護軍事設施周邊的社會治安秩序,保護軍事設施安全。 征求意見稿定義了“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并明確在軍事禁區外圍和作戰工程外圍劃定安全控制范圍的程序和條件。 以下三種情形,應當在軍事禁區外圍劃定安全控制范圍:僅在軍事禁區內采取防護措施,不足以保證軍事設施安全保密需要的;軍事禁區內軍事設施具有重大危險因素的;軍事禁區內軍事設施有防電磁輻射、電磁干擾等特殊技術要求的。 征求意見稿規定,除經軍區級以上軍事機關批準外,禁止在軍事禁區上空進行低空飛行活動;在水域軍事禁區內,禁止建筑、設置非軍事設施,禁止從事水產養殖、捕撈以及其他有礙軍用艦船行動和安全保密的活動;在軍事禁區外圍安全控制范圍內,禁止興建涉外項目,境外人員未經批準不得進入。 沒有劃入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作戰工程外圍應劃定安全保護范圍,根據工程性質、地形和當地經濟社會建設情況,由軍級以上主管軍事機關提出方案,報軍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在法律責任方面,征求意見稿將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由三種情形調整為四種,新增“破壞軍用無線電固定設施電磁環境,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來處罰的行為,由三種調整至五種,增加以下兩種情形:在軍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進行影響飛行安全和機場助航設施使用效能的活動,不聽制止的;故意干擾軍用無線電設施正常工作的,或者對軍用無線電設施產生有害干擾,拒不按照有關主管部門的要求改正的。 征求意見稿還明確,我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所屬軍事設施的保護,適用本法;國防科技工業重要武器裝備的科研、生產、試驗、存儲等設施的保護,參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來源:法制日報
責任編輯:陳秀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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