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出入境管理條例9月1日起施行
2013-07-24
瀏覽次數:
大中小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經7月3日國務院第15次常務會議通過后,22日由國務院辦公廳公布,外國人普通簽證調整為12類,并將于9月1日起施行。198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在簽證的類別和簽發方面,條例重點對現行F字(訪問)、L字(旅游)簽證作了拆分,并將“人才引進”規定為普通簽證的申請事由,新增R字簽證即人才簽證。普通簽證類別由之前的8類調整為12類。 在停留居留管理方面,條例規定,外國人持簽證入境后,按照國家規定可以變更停留事由、給予入境便利的,或者因使用新護照、持團體簽證入境后由于客觀原因需要分團停留的,可以向停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換發簽證。 條例規定,外國人在中國境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居留:(一)超過簽證、停留居留證件規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停留居留的;(二)免辦簽證入境的外國人超過免簽期限停留且未辦理停留居留證件的;(三)外國人超出限定的停留居留區域活動的;(四)其他非法居留的情形。 來源:法制日報
責任編輯:陳秀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