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公布《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
2013-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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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4日公布《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明確設立烈士紀念設施分級保護管理體系,未經批準不得遷移烈士紀念設施,并提出將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納入紅色旅游發展規劃、建設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和配備講解員的要求。 辦法指出,烈士紀念設施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為紀念烈士專門修建的烈士陵園、紀念堂館、紀念碑亭、紀念塔祠、紀念塑像、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設施,并將烈士紀念設施劃分為國家級、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四個等級。 辦法明確,未經批準,不得遷移烈士紀念設施。因重大建設工程確需遷移地方各級烈士紀念設施的,須經原批準等級的人民政府同意,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備案。遷移國家級烈士紀念設施的,應當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 辦法要求,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的土地和設施。禁止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工程建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紀念設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遺體。 根據這一辦法,各級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應當根據人民政府安排,開展烈士史料征集研究、事跡編纂和陳列展示工作,組織烈士紀念活動,宣傳烈士的英雄事跡、獻身精神和高尚品質。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應當配備具備資質的講解員,并應充分發揮紅色資源優勢,具備條件的列入紅色旅游發展規劃,發揮愛國主義教育基地作用。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陳秀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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