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17%的人者呼吁應盡快廢除嫖宿幼女罪
2013-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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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海南萬寧校長帶女學生開房一案被曝光后,媒體又接連報道了幾起幼女受性侵案件。 每一起幼女受性侵案,都會引發一輪關于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大討論。2008年的貴州習水案、浙江臨海案,2009年的福建安溪案,2010年云南曲靖案等,則是嫖宿幼女罪的典型案例。 1997年,嫖宿幼女罪從刑法的強奸罪中單列出來;至今,關于嫖宿幼女罪的設置爭議不斷。 隨著幼女受性侵事件被曝光的數量逐年增加,關于廢除嫖宿幼女罪的聲音也不斷增強。因為按照現行刑法規定,奸淫幼女作為強奸罪的法定從重情節,可按照強奸罪定罪量刑,最高刑可至死刑;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為5年至15年有期徒刑。 罰得不夠重、震懾力不夠,是公眾認為應取消嫖宿幼女罪的主要理由;從專業人士的角度來看,關鍵在于,幼女沒有完全的性同意能力,所以幼女同意的意思表示不能視為不違背其意志,同時還造成了幼女的污名化問題。 《法制日報》視點新聞部聯合搜狐網對“如何看待廢除嫖宿幼女罪”進行了在線調查。 91.31%的人: 嫖宿幼女罪并未減少性侵事件 在此次的在線調查中,對于“你認為廢除嫖宿幼女罪的主要理由是什么”這一問題,有63.03%的人認為,法律明確規定,與幼女發生關系,不管其自愿與否都是強奸。嫖宿 作為一種性交易需要雙方自愿,而幼女的自愿并無法律效力,因為幼女不具有性行為的處分能力;同時在嫖宿幼女罪中,14歲以下的幼女被貼上了賣淫女的標簽,這是對受害幼女的污名化; 另有36.07%的人認為,從量刑上看,強奸罪起點3年,最高判死刑;嫖宿幼女罪起點5年,最高15年。初看嫖宿幼女罪重,但如果要嚴懲強奸幼女者,嫖宿幼女罪則無能為力。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院長曲新久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設立嫖宿幼女罪的立法初衷是為了保護幼女,輕罪重判。嫖宿幼女罪的起刑點是5年,遠重于奸淫幼女之強奸罪的3年最低法定刑。從罪刑相適應原則來講,嫖宿相對于使用暴力、威脅手段對幼女進行奸淫的,客觀危害和主觀惡性還是要輕一點。 “現在公眾認為嫖宿幼女是對幼女污名化,甚至于理解為縱容這種犯罪行為,并不妥當。任何一個罪名都是對于犯罪行為否定和對于犯罪人的譴責,而不是污名或者譴責被害人。”曲新久說。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屈學武則表示,我們不否認當時的立法初衷,但是16年的運行實踐已經表明,現在其負面價值高于它的正面價值,這個罪名本身就有一個污名化問題。 對于“你比較贊同以下哪個觀點”這一問題,有91.31%的人認為,“嫖宿幼女罪”不僅沒有起到遏制不法分子對“幼女”侵害的作用,反而助長了賣淫團伙引誘、強制幼女賣淫的惡劣行徑,有的犯罪團伙甚至把處女之身標價數千萬; 8.69%的人認為,嫖宿幼女罪本身就是對幼女的保護,其起刑點比強奸罪還高。如果嫖宿的是成年人,只是一般嫖娼行為,只能給予治安處罰,所以沒必要廢除。 “我想特別強調的一點就是,我國立法上偏重于秩序優于權利保護。但是對幼兒我們一定要注意,對他們的權利保護一定要優于風化秩序管理保護。現在把嫖宿幼女罪拿出來,就是想要強化風化管理秩序。但是,這個時候就忘記了幼兒的權利保護應該優于風化管理秩序。”屈學武對《法制日報》記者說。 62.02%的人: 嫖宿幼女罪本身便自相矛盾 “你認為嫖宿幼女罪在設置上是否有缺陷?” 37.98%的人認為有,嫖宿幼女罪“頂格刑”太短,對“一嫖再嫖”或情節惡劣的人缺少束縛,對幼女的保護力度有限; 62.02%的人認為,幼女并不具備性自主權,但嫖宿幼女罪的設置將幼女視為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法律已經明確規定,與幼女發生關系,不管其自愿與否都是強奸。因此,嫖宿幼女罪本身便自相矛盾。 “從刑法本身看,嫖宿幼女罪以承認幼女有處理自己性權利的法定意思表示能力為前提,這直接與強奸罪中奸淫幼女的行為能力認定標準相抵觸,造成立法體例上的法條競合,導致了刑法邏輯體系的混亂,甚至自相矛盾。”北京律師呂孝權對《法制日報》記者說。 “你認為廢除嫖宿幼女罪就會減少此類事件的發生嗎?” 對于這一問題,81.99%的人認為會。若廢除,奸淫幼女作為強奸罪的法定從重情節,按照強奸罪定罪量刑,最高刑可至死刑,這對那些有“買處”想法的人可起到一定威懾作用; 18.01%的人認為不會。幼女頻遭猥褻、強奸,與嫖宿幼女罪本身并無直接聯系,主要還是家長和學校存在一定的疏忽和失職,同時針對兒童保護的法律制度不完善。 曲新久表示,嫖宿幼女類性侵案件的發生,原因是多方面的:社會不良之風氣,學校教育功能合理和不合理的退化,特別是父母、監護人、家庭沒有負起應有的責任等等。 “你認為要怎么做以減少幼女受性侵案的發生?” 92.17%的人認為,對性侵幼女零容忍,盡快廢除嫖宿幼女罪,以嚴厲打擊嫖宿幼女的行為; 7.83%的人認為,提高防范意識,增加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現率和懲罰率,遠遠要比單純的重刑威懾成效要更為顯著。 “可以說,取消嫖宿幼女罪是可以的。從司法實踐來看,盡管立法的初衷是好的,但是這個罪名從公眾的角度上看似乎是輕緩了被告人的責任,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但是,若是取消這一個罪名,另一個問題又出現了,因為強奸罪起刑點是3年,比嫖宿幼女罪要低2年。取消嫖宿幼女罪后,對于此類‘買春’者,反而會輕判不少。”曲新久說。 屈學武表示,嫖宿幼女罪,意味著幼女被法律標簽上了賣淫女這種身份。所以有很多幼女精神失常,有的是數度輕生,最輕一點的是難以就學。我們在這里輕飄飄地說,這對她們而言是最輕的傷害,但是對失學兒童本人而言就是天大的事。我覺得,我們已經到了需要深刻反思的時候了。 來源:法制日報
責任編輯:郭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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