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人大及其常委會積極開展地方立法工作
□ 地方人大積極推動美麗中國建設 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把生態文明建設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各方面和全過程,努力建設美麗中國,實現中華民族永續發展。這一新思想、新觀點,把生態文明建設擺在“五位一體”總體布局的高度來論述,凸顯了生態文明建設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中的重要地位。 正是充分認識到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意義,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積極發揮職能作用,加強地方立法,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法制保障。 加強城鄉規劃立法 科學的城鄉規劃是環境保護和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保障。為使城鄉規劃順利編制執行,各地人大不斷加強城鄉規劃立法工作。 為強化城鄉規劃的地位和作用,安徽省制定了《安徽省城鄉規劃條例》,完善監督約束體系,對保護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作出規定,保障和改善人居環境。 海南省為了使城鄉總體規劃和各個區域規劃、項目規劃順利編制執行,省人大常委會先后制定了多項地方性法規,從法制上提供保障。《海南省城鄉規劃條例》、《海南省環境保護條例》、《海南省森林保護管理條例》、《海南經濟特區林地管理條例》、《海南省自然保護區條例》、《海南經濟特區海岸帶保護與開發管理規定》及《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建設生態省的決定》等30多項相關地方性法規和決定相繼出臺。這些地方性法規從城鄉建設、環境保護、林業資源管理等方面,明確規定了規劃編制執行中應加強生態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建設、污染防治的內容和措施,強力保證了各項規劃的順利實施,為發揮規劃的引領作用,實現從源頭上保護生態環境,推動生態文明建設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了法制保障。 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是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的基本原則。近年來,內蒙古自治區結合實際,不斷加強城鄉規劃立法工作,2010年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準了《呼和浩特市城鄉規劃條例》、《包頭市城鄉規劃條例》,今年即將頒布實施《內蒙古自治區城鄉規劃條例》。 要發揮城鄉規劃對生態文明建設的引領調控作用,前提是城鄉規劃、相關規劃的制定、修編、調整和實施必須充分、完整、全面體現生態文明建設理念。為此,廣東省加強了對城鄉規劃、相關規劃制定、修編、調整和實施的地方立法,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將生態文明建設理念貫穿和融入到城鄉規劃及相關規劃的制定、修編、調整和實施中去。凡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不符合生態文明建設理念的城鄉規劃和相關規劃都不得批準和實施,從而在源頭上確保了城鄉規劃及相關規劃對生態文明建設的引領調控作用。 同時,廣東省還將一些重要規劃提升到法規效力的層面,增強規劃的穩定性、嚴肅性、權威性,防止規劃隨意調整。《廣東省城鎮體系規劃(2007-2020年)》和《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2020年)》經國務院批準,《廣東省環境保護規劃綱要(2006年-2020年)》和《珠江三角洲環境保護規劃綱要(2006年-2020年)》由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上述四項規劃如需調整,必須具備必要的法定條件,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 注重資源與環境保護 各地人大常委會認真履行職責,圍繞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注重資源與環境保護,扎實有效地開展立法工作。 2001年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作出了《關于批準〈黑龍江省生態省建設規劃綱要〉的決定》,標志著黑龍江省生態省建設正式納入了法制化和規范化管理軌道。目前,黑龍江省已初步形成了比較完備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政策法規體系,共有《黑龍江省環境保護條例》、《黑龍江省節約能源條例》、《黑龍江省興凱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黑龍江省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條例》、《黑龍江省濕地保護條例》等50多部地方性法規,以及《黑龍江省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黑龍江省居民居住環境保護辦法》等多部環境保護政府規章。 甘肅省人大常委會始終把自然保護區立法作為地方立法工作的重點,放在突出地位,按照一區一條例的原則,積極完善健全相關法規制度。為保護好“母親山”祁連山的生態環境,自1997年以來,甘肅省頒布、批準實施了《甘肅省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甘肅祁連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甘肅省林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等7部與祁連山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有關的地方性法規,使祁連山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步入了法制化管理軌道。 2011年,湖南省人大常委會組織修訂了《湖南省風景名勝區條例》,強化了人大監督;針對詳規編制滯后,導致景區建設混亂無序的狀況,條例規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批準之日起兩年內編制完成核心景區詳細規劃。 為推動污水處理問題的解決,2009年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同步開展了水污染防治執法檢查和地方條例的制定工作。從北京水資源和水環境的實際情況出發,提出了水污染防治工作應當與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統籌考慮,實現由污水處理無害化向資源化轉變、由以中心城污水治理為中心向統籌城鄉污水治理轉變、由分段分塊治理向按流域治理轉變的基本防治思路。在條例制定中,緊密結合監督調研工作成果,以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法為共同依據,將與水污染防治相關的水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等內容納入法規,明確了堅持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利用相結合,污染物減排與生態環境用水并重的工作原則,為促進首都水環境質量的全面提升、合理利用首都水資源提供了法制保障。 完善城鎮化相關立法 推進新型城鎮化對保護自然環境、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江蘇省在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法制保障過程中,十分注重完善城鎮化相關立法。制定了《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把集約節約土地資源、嚴格保護耕地,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作為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的重要目標,強調先規劃后建設,將各類建設活動全部納入規劃管理,對建設用地、臨時用地使用設置了嚴格的程序,努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 針對有些地方在城鎮規劃中對公共綠地保護不夠、隨意侵占的現象,江蘇省人大常委會環境資源城鄉建設委員會在審查報告中提出,要將公共綠地等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作為監督重點,規定“城市、縣人民政府在審批公共綠地等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之前,應當聽取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意見”。這一規定,對江蘇省綠地保護發揮了積極作用。 江蘇省不少設區市人大以作出決議等形式,建立永久性綠地保護制度,有效改善了人居環境。淮安市人大常委會多次聽取并審議相關議案,三次作出永久性綠地保護的決定,將38塊城市綠地作為主城區永久性綠地,社會反響很好。 來源:法制日報
責任編輯:陳秀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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