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機構應二十四小時值班
201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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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法制辦3日就《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許可辦法》)和《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這兩個文件均由民政部起草,擬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據《許可辦法》,養老機構的設立將實行許可管理。設立許可證有效期5年。設立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養老機構應當持設立許可證和養老服務提供情況報告到原許可機關申請換發設立許可證。未經許可設立養老機構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符合設立條件的,依法補辦相關手續;逾期達不到法定條件的,責令停辦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許可辦法》為養老機構設立了門檻,如:床位數在10張以上;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有符合養老機構相關規范和技術標準,符合國家消防安全、衛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地;有與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資金等。
《管理辦法》要求,養老機構按照服務協議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服務包括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養老機構基本規范等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和規范。
征求意見稿對養老機構在生活照料、護理服務、轉送醫療、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方面提出了明確要求。
養老機構應當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條件的住房,并配備適合老年人安全保護要求的設施、設備及用具,定期對老年人活動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和清洗。
在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方面,《管理辦法》明確規定,養老機構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實行消防工作責任制,定期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訓。
養老機構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突發事件發生后,養老機構應當立即啟動應急處理程序,根據突發事件應對管理職責分工向有關部門報告,并將應急處理結果報民政部門。
《管理辦法》明確,養老機構歧視、侮辱、虐待或遺棄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將負法律責任。
另外,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或者協議不符合規定的;未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開展服務的;配備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的;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養老服務以外活動的。
來源:人民日報
責任編輯:陳秀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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