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無辜成被告 法院調解化難題
2013-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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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員 劉軍 唐勝 常志飛)年初,某運輸公司一紙訴狀將我市虹橋鎮某村委會告上了法院,在法院發送起訴狀副本后沒幾天,該村委會的村委會主任和幾位村干部就來到法院,將事情的原委告知法庭:去年年底,一輛裝滿鋼板嚴重超載外地載重拖掛車,繞小路躲避超限監測站的檢查,結果誤入該村幾個村民小組自己集資建造的水泥道路,將其中一段水泥路面嚴重毀損,并碰壞路上一座橋的橋梁護欄。該車輛在掉頭欲駛離該路面的過程中被村民攔下,因為就賠償事宜與村民協商未果,車輛上的鋼板被村民扣下,車主晚上趁村民不備將車開走,鋼板的貨主索要鋼板無果,一紙訴狀將村委會告上法院, 面對這看似簡單又暗含復雜的案情,承辦法官陷入了兩難,不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則原告的鋼板長期被村民扣押必然導致原告的損失擴大,原告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村委會本身并沒有實行扣押行為,其只是代表村民與車主及貨主進行協調,判決村委會承擔返還責任于理不合,也可能激發群眾的不滿情緒,造成不穩定因素。 面對這樣的難題,承辦法官決定還是以調解為基礎,促成該起糾紛的解決。雖然車主并不是當事人,但是仍然其才是真正承擔賠償義務的主體,車主不參與調解并承擔賠償責任,調解成功勢必成為空談。對此,承辦人通過原告與車主取得聯系,并通過貨主向車主施加一定的壓力。對于被告,則通過當地政府及基層司法所與村民小組的代表進行溝通,告知他們案件的利弊,勸說他們降低期望值。經過承辦人的不懈努力,三方的差距越來越小,最終三方于日前達成了協議。至此,一起涉及多個村民小組上百村民利益的案件劃上了一個圓滿的句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