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大舉證責任倒置適用范圍
2013-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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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上初次審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時,一些常委委員和列席人員建議,應進一步擴大舉證責任倒置的適用范圍。 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微型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自消費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出現瑕疵,發生糾紛的,由經營者承擔相關舉證責任。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柳長慶說,上述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給消費者一個很好的公平待遇。過去消費者舉證難、舉證成本高、維權難,有時候有一種“為了追回一只雞,被殺一頭牛”的感覺。 王曉委員也認為,由經營者承擔相關舉證責任,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一大進步。但在現實生活中,食品、藥品領域也存在類似的問題,這個領域的專業性較強,容易產生糾紛,而消費者在知識、信息上又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因此,建議將食品、藥品也納入“經營者舉證”的范圍,以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 莫文秀委員說,草案規定的舉證責任倒置期限為六個月,這個期限在實踐中對于耐用商品或者裝修等服務來說比較短,建議改為一年。關于舉證責任承擔,建議修改為:自消費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一年內出現瑕疵的,經營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經營者認為不存在瑕疵或者該瑕疵并非由其造成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來源:法制日報
責任編輯:陳秀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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