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10月施行 旅行社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
2013-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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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5月16日電 4月2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將于10月1日開始施行。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尹中卿16日介紹,旅游法規定旅行社不得虛假宣傳,不得安排違法和違反社會公德項目,不得以不合理低價組織旅游活動,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項目。
5月16日,國務院召開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電視電話會議。會議按照黨的十八大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總體要求,推動《旅游法》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
在規范旅游服務合同方面,尹中卿表示,旅游法對包價旅游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違約做了全面具體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包價旅游合同的主要內容、旅行社說明義務、合同解除各種情形以及責任分擔,并對旅游安排合同、代訂合同、咨詢合同和住宿合同銜接做了原則規定。從法律上規定了旅游者與旅行社、組團社與地接社、委托社與代理社、旅行社與履行輔助人之間的特殊責任分擔制度。同時還對旅游者義務提出了明確要求,對法律責任進行了系統規定。
尹中卿指出,導游、領隊不得擅自變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務活動,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費,不得誘導、欺騙、強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項目。關于景區,法律明確了開放條件,要求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游覽場所應當體現公益性質,對門票價格做出更加細致的規定。關于新興旅游業態,法律對農家樂、高風險旅游項目、網絡經營以及其他旅游經營活動作出明確規定。同時還明確了旅游經營相應的法律責任。
尹中卿表示,在規范旅游經營方面:旅游法確立了旅游經營的基本制度。對于旅游經營者,法律明確了旅行社許可條件、業務范圍、經營規則,規定旅行社不得虛假宣傳,不得安排違法和違反社會公德項目,不得以不合理低價組織旅游活動,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項目,不得要求導游墊付或者收取費用,不得拖欠導游工資或者服務費。對于旅游從業人員,法律明確了從業條件,要求導游、領隊必須持證上崗,為旅游者提供服務必須接受旅行社的委派。
來源:中新網
責任編輯:陳秀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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