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興法院:在執行人員與代理人之間筑起三道隔離墻
2013-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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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減少執行人員腐敗行為的發生,規范執行人員與代理人之間的關系,泰興法院在執行人員與代理人之間筑起三道隔離墻。
一是簡單執行案件原則上不允許代理人代理,確有特殊復雜情況的案件需執行局負責人審批,遇有一個月內有三個案件為同一代理人的情況需經院監察室把關后方可代理。 二是為防止代理人以向執行人員給辛苦費、好處費的名義,在執行款中結算相關費用,執行人員應將執行款發還單或銀行支票直接給付申請執行人,不得讓代理人經手。 三是執行人員必須及時向案件申請執行人員和被執行人發放案件跟蹤監督卡,由當事人填寫執行款標的額、到位額、代理費和其他費用的數額,全方位接受群眾監督。(尹明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