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單位承擔用人單位責任
2013-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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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網站消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日前就《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依法承擔用人單位責任。
根據征求意見稿,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稱許可機關)依法申請行政許可。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同時,征求意見稿明確了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申請條件,包括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200萬元;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此外,一些勞務派遣單位在勞動標準低的地區注冊,向勞動標準高的地區派遣勞動者,社會保險按低標準執行,侵害了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此,征求意見稿對異地派遣設立分支機構作出專門規定,如勞務派遣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應當設立分支機構;勞務派遣單位設立分支機構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應當書面報告原許可機關,并由分支機構向其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來源:人民日報 責任編輯:陳秀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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