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推進電信基礎設施共建共享的緊急通知
工信部聯通【2008】235號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及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要求,節約土地、能源和原材料的消耗,保護自然環境和景觀,減少電信重復建設,提高電信基礎設施利用率,針對當前電信重組和即將啟動的新一輪網絡建設的實際情況,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務院國資委決定大力推進電信基礎設施共建共享。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目標原則 二、組織領導 各省(區、市)通信管理局組織成立省級共建共享協調機構(簡稱省協調機構),可要求電信企業省(區、市)公司參加,也可邀請當地政府相關管理部門和專家參加。省協調機構負責提出省內共建共享有關要求,協調和決定省內有關事項。 三、具體要求 (二)新建鐵塔、桿路必須共建 (三)其他基站設施和傳輸線路具備條件的應共建共享 (四)禁止租用第三方設施時簽訂排他性協議 四、考核機制 ——未經省協調機構同意,在同地點新建鐵塔或者在同路由新建桿路; ——已有鐵塔、桿路具備共享條件而拒絕開放共享; ——應進行聯合建設而擅自獨立新建鐵塔、桿路; ——租用第三方設施簽訂排他性協議; ——報送虛假信息。 (二)考核 領導小組將對各省(區、市)公司共建共享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對成效顯著的予以表彰,對阻礙共建共享的予以通報,并將有關情況報送國務院和有關部門。 各基礎電信企業集團和各省(區、市)通信管理局要定期將共建共享情況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各省(區、市)通信管理局要按附件要求定期報送數據,各省(區、市)公司應按照當地通信管理局的要求提供相關信息。 五、保障措施 (二)爭端解決機制。企業在共建共享過程中發生爭議可采取以下方式解決:協議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或仲裁;申請省協調機構協調或裁定;省協調機構對難以裁定的可報領導小組裁定。 (三)價格確定原則。企業間協商以及有關機構協調、裁定共建共享費用主要依據以下原則:租用價格應以成本為基礎,附加一定的收益;共建費用應按成本進行分攤;已有政府指導價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建設維護協議。企業間應通過簽訂協議明確分工和責任,具體建設、維護可采取首先提出方牽頭、最大需求方牽頭、分片負責、委托第三方等多種模式。 (五)建立基礎數據庫。省(區、市)通信管理局逐步建立電信基礎設施資源數據庫,并對基礎電信企業開放,以利于企業間開展共建共享,同時也對企業以往報送信息進行驗證。 (六)其他鼓勵政策。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務院國資委將聯合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逐步建立完善鼓勵其他電信基礎設施共建共享,以及與其他公共基礎設施共建共享的有關政策措施。 六、有關說明 (二)參考標準:本通知中鐵塔一般指自高10米以上的鐵塔(包括鐵塔附屬的機房、傳輸和電力引接等設施),不包括桅桿;同地點新建鐵塔指在聚居區內已有鐵塔500米直線范圍內、非聚居區已有鐵塔3公里直線范圍內新建鐵塔;同路由新建桿路指在聚居區內已有桿路同一道路、非聚居區已有桿路500米范圍內同路由方向新建桿路。各省協調機構可按基站覆蓋范圍、城鄉情況、地理環境等進行調整。 (三)本通知有關要求適用于境內(不含港澳臺)相關電信基礎設施的共建共享。 電信基礎設施共建共享是電信行業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兩型社會、履行社會責任的具體體現,各單位要全力推進各項工作,務求取得實效,為實踐有中國特色的電信改革發展之路做出貢獻。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