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統一行使死刑案件核準權有關問題的決定
2007-01-05
來源:轉載 瀏覽次數:
大中小
【發布文號】法釋[2006]12號 【發布日期】2006-12-28 【生效日期】2007-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文件來源】人民法院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統一行使死刑案件核準權有關問題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統一行使死刑案件核準權有關問題的決定》已于2006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0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將人民法院組織法原第十三條修改為第十二條:“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修改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修改后的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現就有關問題決定如下: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決定和人民法院組織法原第十三條的規定發布的關于授權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核準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見附件),一律予以廢止。 (二)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各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依法判決和裁定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三)2006年12月31日以前,各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已經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裁定,依法仍由各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下列關于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準部分死刑案件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予以廢止: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幾類現行犯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的若干具體規定的通知》(發布日期:1980年3月18日)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死刑案件核準問題的決定〉的幾項通知》(發布日期:1981年6月11日)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準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發布日期:1983年9月7日)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授權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核準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通知》(發布日期:1991年6月6日) 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授權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核準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通知》(發布日期:1993年8月18日) 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授權廣西壯族自治區、四川省、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核準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通知》(發布日期:1996年3月19日) 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授權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核準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通知》(發布日期:1997年6月23日) 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授權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核準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發布日期:1997年9月26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