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搭建維權之橋
2013-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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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院審結一起產品責任糾紛案件,原告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2011年原告甲公司先后三次向乙公司購買同種藥品后銷售給某醫院,醫院在使用該藥品過程中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查出藥品不合格,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相關規定,按劣藥論處,醫院被課以罰沒款25萬元。后醫院將上述款項從甲公司貨款中扣除。甲公司將此事告知上述藥品的生產廠家丙公司要求處理,但丙公司未有答復,后甲公司又查明丁公司是該藥物的全國總經銷商,遂向法院起訴,要求丙公司及丁公司賠償上述損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相關規定: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生產者、銷售者生產、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者銷售不合格產品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消費者損失,屬于生產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追償。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認為,藥品作為可能危及人體健康的特殊商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要求,現丙公司生產的藥品經由丁公司向全國銷售,該藥品被有權部門認定不合格,造成了甲公司的經濟損失,丙公司作為生產者、丁公司作為銷售者對甲公司都負有賠償義務。 甲公司在追償未果的情況下,向法院起訴并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是消費者維權意識不斷增強的體現。法院敬告各位消費者,要切實增強維權意識,通過合法有效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季菲 陸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