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園游玩引糾紛 法官調解化矛盾
2013-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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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蘇泰興法院燕頭法庭成功調處一起游客乘坐旋風賽車致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2011年7月的一天,原告任某某與同學一同到泰興市人民公園游玩,在乘坐旋風賽車時不慎摔傷。任某某隨后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其傷情被評定為十級傷殘。原告就其有關損失與公園多次協商,均未成功,遂于2013年1月21日將泰興公園告上法庭。 承辦法官楊惠接到案件后,考慮到年關將至,如果能夠快審快結,將會取得較好的社會效果。在征求原告方的意見后,楊惠立即與公園相關領導取得聯系。被告方再三考慮后,同意通過調解解決。但在調解過程中,原告堅持該案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被告賠償原告的損失301289元;而被告認為自己沒有任何過錯,原告受傷是他沒有系安全帶而導致的,只同意適當補償原告5000—8000元。雙方各執己見,情緒激動,調解工作一時陷入僵局。 楊惠見狀立即安排開庭,及時給雙方當事人“降溫”。在庭審過程中,楊惠指出:原告在乘坐賽車時沒有系好安全帶是有一定的過錯的;被告在安全管理方面做得不夠全面,也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通過庭中調解,原被告最終當庭達成調解協議,由被告賠償原告人民幣33000元。 法官提醒:旅游旺季將至,大家去公園、游樂場等場所游玩時,應注意自身安全,特別要遵守游樂場所的相關注意事項,聽從管理人員的安排。另外在事故發生后,服務者與受害方均應依照相關法律規定,積極、主動、冷靜地處理問題,妥善解決糾紛。(泰興法院 常志飛 楊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