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車撞石墩 自己受傷仍判刑
2013-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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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泰興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朱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朱某某于2012年4月11日晚,在泰興市某大酒店就餐期間飲用了白酒及啤酒。當日20時許,被告人朱某某無證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行駛至泰興市常曹公路湯莊路段時,撞上路邊的石墩,致其本人受傷。后現場群眾報警,出勤民警將被告人朱某某抓獲。經抽血檢測,被告人朱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13.93mg/100ml,屬醉酒駕車。 案發后,被告人朱某某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場等候,抓捕時無拒捕行為,后向公安機關如實供述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實。 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朱某某主動繳納財產刑保證金人民幣30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無證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予以懲處。被告人朱某某犯罪以后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當視為自動投案,是自首,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認罪,主動繳納財產刑保證金,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據此,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作出了上述判決。(泰興市人民法院 雪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