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訂案確立“一人公司”
2005-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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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公司法》,首次允許開辦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在公司設立、法人治理、保護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利益和一人公司等方面作了新的規定,主要有八大改動。 一、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門檻”雙雙降低。 二、健全董事制度避免“一言堂”。修改后的《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三、股東有權決定公司“去留”。修訂后的《公司法》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l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四、修改后的《公司法》寫入一個自然人可以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條款。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 五、法律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一章中設立專節“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對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和關聯交易等做出規定。 六、法律規定,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 七、修訂后的《公司法》規定,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八、中介機構弄虛作假將承擔賠償責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