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朋友車內吸毒 抓獲判刑后悔已晚
2013-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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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員 甘霖)1月22日,江蘇省泰興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唐某于2012年9月的一天晚上,駕駛牌號為蘇MKF×××汽車將吸毒人員呂某、庹某及“飛飛”(身份不明)帶至泰興市天星閘西北側的路邊西側,容留呂某、庹某及“飛飛”在其汽車內采用冰壺燒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被告人唐某于2012年10月26日凌晨,駕駛牌號為蘇MKF×××的汽車將吸毒人員呂某、庹某及“飛飛”等人帶至泰興市某國際KTV南側路東盡頭北邊約100米處的路西,容留呂某、庹某、“飛飛”在其汽車內采用冰壺燒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歸案后,被告人唐某向公安機關如實供述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實。 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唐某親屬主動代為繳納財產刑保證金人民幣30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唐某容留他人在其汽車內吸食毒品,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應予以懲處。被告人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唐某自愿認罪,且主動繳納財產刑保證金,均可酌情從輕處罰。 據此,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作出了上述判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