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醉漢發酒瘋打人被判刑
2013-01-31
瀏覽次數:
大中小
(通訊員 雪峰)近日,江蘇省泰興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某、項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2012年8月18日晚,被告人李某某與被告人項某某在泰興市濱江鎮“桃源飯店”吃飯。21時許,兩被告人醉酒后在濱江鎮通江北路“相約飯店”附近無故對當晚同桌吃飯的金某某實施毆打,致金某某面部、口腔及肢體多處受傷。后被告人項某某又無故毆打周圍群眾尹某某、趙某某、馮某某等人,致馮某某口腔粘膜破損。經鑒定,金某某的傷情構成輕傷,馮某某的傷情構成輕微傷。 被告人李某某、項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案發后,被告人李某某賠償被害人金某某人民幣7000元,被告人項某某賠償被害人金某某人民幣68600元,兩被告人均得到了被害人金某某的諒解。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項某某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應予懲處;兩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兩被告人已對被害人作出經濟賠償并得到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關于被告人項某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項某某系醉酒后尋釁滋事,客觀上情節惡劣,主觀上惡性較小;認罪態度較好;系初犯;已通過其家人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得到諒解,建議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經查,對被告人項某某從輕處罰的情節屬實,對此辯護意見予以采納;但其無故毆打他人,且造成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的嚴重后果,社會影響惡劣,不宜適用緩刑,故對此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據此,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作出了上述判決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