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付定金 被告違約判雙返
(江蘇泰興市人民法院 甘霖)元月4日,江蘇省泰興市人民法院對原告湯某某與被告白某某、程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解除原告湯某某與被告白某某、程某某簽訂的房地產轉讓協議書;被告白某某、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湯某某人民幣138000元。
原告湯某某訴稱,2010年7月22日,原告與兩被告(系夫妻關系)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協議,約定房屋總價款24萬元及房屋交付事項。協議簽訂后,原告依約給付兩被告房屋定金90000元。后原告多次找兩被告履行房屋過戶手續,但兩被告故意找各種理由拖延,既不過戶也不返還定金。故請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簽訂的房地產轉讓協議書,并雙倍返還定金,合計人民幣138000元。 被告白某某辯稱,被告不認識原告,也從來沒有向原告借一分錢,是向李某某借的90000元,以房屋作為抵押,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且錢已經還給了李某某。 被告程某某未答辯。 審理查明,兩被告系夫妻關系。2010年7月22日,原、被告簽訂1份房屋買賣協議,約定原告向兩被告購買位于泰興市車站路××號1幢403室住房一套,價值240000元,原告于協議簽訂之日交付定金90000元,余款于房屋過戶及兩被告讓房后5日內付清。協議簽訂后,原告按約交付定金90000元,被告白某某向原告出具了收條,但兩被告至今既未辦理過戶手續,也未讓房,原告訴來本院。審理中,被告白某某提供了一份李某某出具的收條“現收到白某某45000元,2010.7.26”,原告不予認可,李某某亦未到庭作證。 法院認為,被告程某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是對訴訟權利的放棄,故法院以原告及到庭當事人的陳述及舉證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原、被告自愿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合法有效。兩被告在收取原告定金后,既未讓房也未協助辦理過戶手續,顯屬違約,致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故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依法應予支持。原告要求兩被告返還138000元,亦在法律規定的范圍中,因法定規定定金的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240000元房款的百分之二十為48000元,即定金依法應確定為48000元,雙倍返還為96000元。另42000元作為預付房款予以返還,合計應返還138000元。被告白某某辯稱沒有拿湯某某一分錢,是向李某某拿的,而且已經還款,未能提供證據加以證明。首先被告白某某對房屋買賣協議及收條的真實性未提出異議;其次,被告白某某交付給李某某的45000元作為返還的定金未得到原告的事先認可或事后追認。因此對被告白某某辯稱理由法院難以采信。如果李某某收取的45000元確為被告白某某返還給原告的定金,被告白某某可另行要求李某某予以返還。 據此,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條第四項、第一百一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一條之規定作出了上述判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