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興仲裁法律服務事業初露頭角
。ㄌ丶s記者 樂鳴) 日前從泰州仲裁委員會泰興辦事處了解到,該處于2011年9月設立以來,已接案30件,辦結28件,總標的額超過1.5億元,其中單件最大標的額2950萬元,一般標的額在300萬元到500萬元之間,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益,對解決經濟糾紛、穩定經濟秩序,提高經濟活動效率,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 “仲裁法律服務制度有著解決經濟糾紛快捷、保密、方式靈活、成本較低等獨特優勢。”該辦事處主任郝俊寶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依法受理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的各類經濟糾紛,包括工商經濟合同、技術合同、運輸合同、房地產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企業內部(不涉及勞動爭議)承包合同、涉外經濟合同糾紛和金融、期貨、保險、證券、投資、質量、知識產權以及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仲裁法律服務制度的主要特點是,當事人不僅可以自主選擇仲裁事項、仲裁機構,還可以協商選擇仲裁員,在采用普通程序時,雙方各自選擇仲裁員一人,共同協商選擇首席仲裁員一人,在協商選擇不成時,由泰州仲裁委主任指令。仲裁程序簡單,方式靈活,不受仲裁申請書送達期間、期限的限制,雙方協商認可即可開庭,不公開審理,為當事人保守商業秘密。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無需經一審、二審程序),不受爭議標的額的限制,費用低,辦案時間短,解決糾紛速度快,以和為貴,和氣生財。雙方可以選擇開庭審理,也可以選擇書面審理,不傷和氣,既解決了糾紛,又留住了客戶。其所作出的仲裁裁決書、調解書與法律判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益,拒不履行裁決時,可申請人民法院采取強制執行。泰州仲裁委聘請了兩百多位省內外法律、經貿、金融、證券、房地產、建筑、工程、工商、技術監督、科學技術、知識產權、農業經濟、種植、養殖、海外經濟等各領域的專家、學者、權威人士擔任仲裁員,按照《仲裁法》的規定,公正、獨立、高效地解決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據了解,《仲裁法》于1995年9月1日開始實行,泰州仲裁委員會于2000年成立并運行,我們泰興起步較晚,2001年9月才成立辦事處,不少當事人在發生經濟糾紛之后,不知道可以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從而失去了一個即時救濟救助維護合法權益的平臺,耽誤了正常的經濟活動,造成了不應有的經濟損失。為此,市政府辦公室于2001年12月9日發出專門文件,要求在經濟活動中推行仲裁法律服務制度,并在泰州仲裁委公布的收費標準基礎上減半收費。由于其采取以約定服務為前提的制度,所以在訂立經濟合同時必須注明“如發生經濟糾紛,雙方愿意提交泰州仲裁委解決爭議”;或在發生經濟糾紛之后,雙方訂立書面協議,“同意提交泰州仲裁委解決爭議”,這樣方可受理。泰州仲裁委泰興辦事處設立在通江路19號(泰興工商局一樓),聯系電話:0523-87961616,1380143769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