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8”持槍搶劫珠寶店案犯被判處15年
2012-09-13
瀏覽次數:
大中小
9月13日上午,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我市法院開庭審判“3·28”持槍搶劫珠寶店案。法院一審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徐文斌有期徒刑15年。 經依法審理查明,2012年3月28日中午12點多鐘,被告人徐文斌發現國慶路某珠寶店內無保安后,戴上頭盔、口罩、手套,穿上雨衣進入珠寶店并關閉店門,采用持玩具手槍恐嚇店員、持鐵錘敲碎柜臺玻璃等手段,劫得千足金項鏈18條、千足金手鏈12條,價值人民幣344670元,之后逃離現場。我市警方經過36個小時的連續奮戰,于3月30日凌晨在姜堰城區一浴室內成功將罪犯徐文斌抓獲。 審理中,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泰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在量刑上,考慮到被告人徐文斌在監獄表現較好、此前有見義勇為行為、本案中沒有人員受傷、被告人親屬主動打電話報案并上繳全部贓款贓物等因素,依法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徐文斌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并處罰人民幣5萬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