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釋人員違反矯正辦法再判入獄
2012-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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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獲得假釋,本應加倍珍惜。可是,根思鄉李某回歸社會不久,卻因為違反《社區矯正實施辦法》,9月6日再次入獄。
2010年10月份,李某因為尋釁滋事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在南京市浦口監獄服刑,由于在監獄里面表現較好,今年4月26日被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假釋。 按照《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社區矯正對象必須要定期履行電話匯報和書面思想匯報等矯正義務。李某自報到后,一直沒有履行《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根思鄉司法所和村干部多次登門查找,仍然沒有音訊。根思鄉司法所司法干事吳克峰介紹,社區矯正對象脫離監管一個月以上的,經過基層司法所查證屬實,按照相關的管理程序規定,報經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撤消假釋、收監執行。 今年7月27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撤消對罪犯李某的假釋裁定,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