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節選)
第十八條 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警語和標志。 室外公共場所設置的吸煙區不得位于行人必經的通道上。 公共場所不得設置自動售煙機。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開展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并配備專(兼)職人員對吸煙者進行勸阻。 《江蘇省愛國衛生條例》(節選) 第五章 煙草煙霧危害控制 第三十三條 下列場所禁止吸煙: 。ㄒ唬┩袃核、幼兒園、小學的室內外區域,其他各類學校的教學場所、圖書館、學生宿舍等室內區域; 。ǘ﹥和@骸⑸倌陮m、少年兒童活動中心的室內外區域; (三)婦幼保健院、兒童醫院的室內外區域和其他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室內區域; 。ㄋ模┯皠≡、音樂廳、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等各類公共文化場館的室內區域; 。ㄎ澹w育場館的競賽區、運動員區、觀眾區; 。﹪覚C關、事業單位的室內會議室和提供公共服務的室內區域; 。ㄆ撸┕檬聵I、金融機構的室內營業區域; (八)公共汽車、出租車、長途客運汽車、城市軌道交通列車、客渡輪、飛機、火車等公共交通工具內部及售票室和設置在室內的站臺; 。ň牛╇娞輧炔考捌涫覂鹊群騾^域; 。ㄊ┓伞⒎ㄒ幒涂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禁止吸煙場所。 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應當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警語和標志,不得設置與吸煙有關的器具,并確定專(兼)職人員對吸煙者進行勸阻。 禁止吸煙警語和標志的制作標準以及張貼規范由省愛衛辦統一規定。 第三十四條 下列室內公共場所應當控制吸煙,劃定吸煙區或者設置吸煙室,吸煙區(室)外的其他區域禁止吸煙: (一)歌舞廳、游藝室等娛樂場所; (二)長途客運汽車、客渡輪、飛機、火車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區域; 。ㄈ┓伞⒎ㄒ幒涂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場所。 劃定吸煙區或者設置吸煙室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ǘ┡c非吸煙區有效分隔; 。ㄈ┻h離人員密集區域和主要通道; (四)設置獨立有效的通風換氣裝置; (五)設置醒目的標志; (六)配置煙灰缸(盒); 。ㄆ撸┰O置吸煙有害健康等控制吸煙的宣傳警語。 第三十五條 吸煙者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的,任何個人可以勸阻,并可以要求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履行管理職責。 鼓勵志愿者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各種形式,參與控制吸煙工作或者為控制吸煙工作提供支持。 第三十六條 禁止在公共場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公共區域設置煙草廣告或者利用新聞媒體發布煙草廣告,控制煙草促銷活動。 禁止設置自動售煙機。 第三十七條 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草制品。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草制品的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第三十八條 在公務和大型公共活動中不吸煙、不備煙。 每年五月三十一日“世界無煙日”,提倡煙草制品銷售者停止售煙一天,鼓勵吸煙者停止吸煙一天。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處罰規定外,由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有關部門、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刮鼰焾鏊趩挝晃丛O置醒目的禁止吸煙警語和標志的; 。ǘ┙刮鼰焾鏊趩挝晃磳ξ鼰熣哌M行勸阻的; 。ㄈ⿷攧澏ㄎ鼰焻^或者設置吸煙室而未劃定或者設置的; (四)吸煙區(室)未與非吸煙區有效分隔的; 。ㄎ澹┪鼰焻^(室)位于主要通道的; 。┪鼰焻^(室)未設置通風換氣裝置或者設置通風換氣裝置不符合要求的。 。ㄆ撸﹦澏ㄎ鼰焻^或者設置吸煙室的單位未設置醒目標志的; (八)吸煙區(室)未配置煙灰缸(盒)的; (九)吸煙區(室)未設置吸煙有害健康等控制吸煙宣傳警語的。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在禁止吸煙場所內吸煙的,由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有關部門、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