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涉案未成年人要“特別保護”
最高檢發布修訂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辦理規定
對涉案未成年人要“特別保護” 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修訂后的《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對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針和原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與出庭支持公訴、法律監督、刑事申訴檢察予以全面規范。記者就此采訪了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陳國慶。 辦案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方式進行 “規定特別強調了‘特殊保護’的原則,要求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和適合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方式進行。”陳國慶說,規定圍繞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保護,在原有基礎上增加了新的要求。 規定要求,省級、地市級檢察院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較多的基層檢察院應設立獨立的未成年人刑事檢察機構,或者由專門辦案組、指定專人辦理。負責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檢察人員應當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具有犯罪學、社會學、心理學、教育學等方面知識。 考慮到對未成年人應當尊重其隱私和個人意愿,修改后的規定賦予了未成年人拒絕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其他人員到場的權利。但也同時強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拒絕合適成年人到場后,檢察機關必須另行通知其他合適成年人到場,以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規定還增加了心理疏導、心理測評等方面的內容。 在一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往往也是未成年人。陳國慶表示,檢察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應堅持雙向保護的原則,既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也要教育其認罪服法,促使其主動向被害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對于這些未成年被害人,規定同樣作出了特殊的保護規定。規定中明確要求,檢察機關應當及時啟動刑事被害人救助程序,對于未成年被害人,可以適當放寬救助條件、擴大救助的案件范圍。同時,在作出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前,應聽取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對于有異議的案件,檢察院應舉行不公開聽證會,充分聽取各方的意見和理由。此外,規定中還提出,公訴人一般不提請未成年被害人出庭作證,確有必要的,應建議法院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要把“教育、感化、挽救”方針貫穿辦案始終 刑事訴訟法設專章規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增加了社會調查、附條件不起訴、犯罪記錄封存等新的內容。規定針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細化,對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具體做法作出規定。 對于社會調查,規定檢察院應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作為辦案和教育的參考。規定同時要求在開展社會調查時應避免向不知情人員泄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涉罪信息。 規定細化了附條件不起訴后對強制措施的處理、確定考驗期限的因素等,提出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限可以根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表現,在法定期限范圍內適當縮短或者延長。此外,規定還明確了解除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兩種情形,一是實施新的犯罪,且新罪與封存記錄之罪數罪并罰后被決定執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二是發現漏罪,且漏罪與封存記錄之罪數罪并罰后被決定執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各級檢察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應當充分領會未成年人刑檢工作的特殊性,堅持把‘教育、感化、挽救’方針貫穿辦案始終。”陳國慶說。 陳國慶還表示,檢察機關將建立健全符合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特點的考評機制,改變單純以辦案數量為標準的考核模式,科學、全面地評價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實績。 |
